(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閜桂华与曾庆中、冷明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閜桂华,曾庆中,冷明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閜桂华。委托代理人陈星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曾庆中。被告冷明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海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宇宙。本院在审理原告閜桂华与被告曾庆中、冷明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閜桂华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閜桂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閜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