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颜伟与郭涛、杨家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伟,杨家杰,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执字第1376号申请人颜伟,居民。被执行人杨家杰,居民。被执行人郭涛,居民。申请人颜伟与被执行人杨家杰、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赣民初字第4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杨家杰应于2014年1月20日前偿还颜伟现金3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被执行人郭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赣民初字第4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窦熠执行员 陈严执行员 涂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