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千美固装木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贻假日酒店,招就相,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千美固装木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怡假日酒店,招就相,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70号原告东莞市千美固装木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博,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建国。被告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怡假日酒店。法定代表人招就相。被告招就相。被告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锦添。上列原告东莞市千美固装木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怡假日酒店、招就相、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千美固装木器有限公司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千美固装木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3.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蓝斯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