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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07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夏守花与徐红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守花,徐红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0731-2号申请执行人夏守花,居民。被执行人徐红才,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夏守花与被执行人徐红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07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