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蕉执行字第8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远辉汽车与黄添送买卖合同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远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添送,黄雪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蕉执行字第831-2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远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添送,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雪桂,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蕉执行字第83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雪桂所有的车牌号为闽JH15**丰田小轿车的移户变更手续。2014年7月8日被执行人已清偿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雪桂所有的丰田小轿车移户变更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