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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郑发勇与冯海斌、张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发勇,冯海斌,张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405号原告:郑发勇。委托代理人:郑春天。被告:冯海斌。被告:张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发勇与被告冯海斌、张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招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颜颖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