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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球中与被告刘欢强、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球中,刘欢强,刘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周球中,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刘欢强,男,汉族,1960年8月6日出生。被告刘俊杰,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原告周球中诉被告刘欢强、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球中、被告刘欢强、刘俊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球中诉被告刘欢强、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298元,减半收取5149元,诉讼保全费3769元,合共8918元,由原告周球中负担。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关乐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