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中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米玛减刑假释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林中监执字第59号罪犯米玛,男,1981年5月2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八宿县人,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八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八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玛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罪犯于2011年11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于2014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靠拢政府,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米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靠拢政府,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每年农业种植工作中表现突出,和同犯累计松土500多亩,利用自身土木建筑知识技术为监区节约开支400多元。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该犯共获考核分值1797分,表扬10次。罚金1000元全部交清。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减刑建议书及计分考核台帐、服刑人员百分考核奖惩审批表,2013年度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评审鉴定表为证,罪犯米玛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布多吉审判员 羲 雪 莲审判员 边 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