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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民二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民二初字第0091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9日生,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1月17日生,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魏某,女,1989年7月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翠微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安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