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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培刚与被执行人杨旭光、贺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刚,杨旭光,贺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883-1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刚,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旭光,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贺文涛,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培刚与被执行人杨旭光、贺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培刚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旭光、贺文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贺文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贺文涛所有的鲁FZ20**号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贺文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洪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