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常州亚欧工具有限公司与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亚欧工具有限公司,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0278-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亚欧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唐建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建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泽东,该××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钮希东。委托代理人赵恒伟,该××职员。常州亚欧工具有限公司与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吴甪商初字第0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常州亚欧工具有限公司价款110511.5元,于2013年12月25日前支付35000元,2014年1月25日前支付35000元,2月25日前支付40511.5元,如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且常州亚欧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就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金额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255元、保全费1073元,合计2328元,由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因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常州亚欧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给付132839.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32839.5元,执行费189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湖石路268-18号1幢、2幢、3幢、4幢、5幢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0284517、00284520、00284523、00284524、00284526),经查上述房产存在最高额抵押,已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2013)芙执字第1626号裁定首先予以查封,故本院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登记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甪商初字第0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丁启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俞 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