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刑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步艳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步艳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执字第00321号罪犯步艳峰,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步艳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起止为:2010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宣判后,步艳峰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作出(2011)邯市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27日,罪犯步艳峰被押送至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罪犯步艳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步艳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步艳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五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任乃修、牛世超证言、罪犯齐建国、王志勇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步艳峰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步艳峰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步艳峰实施犯罪后退赃退赔情况,且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步艳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强审 判 员 王树勋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