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汕金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纪植茂申请执行倪惠璇探视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植茂,倪惠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金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纪植茂,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倪惠璇,女,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现住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纪植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惠璇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暂缓行使本次探视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行使本次探视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汕金法执字第3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慧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