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法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中欢与吕山明、宋崇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欢,吕山明,宋崇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张中欢,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山明,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崇恩,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滑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中欢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吕山明、宋崇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吕山明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吕山明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