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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刘某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7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0年4月21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0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使用假币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4)2013-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使用假币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代理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刘某在审理过程中脱逃,本案于2014年5月30日中止审理,同年7月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2日下午及晚上,被告人刘某伙同林某(已判)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92号吴某、魏某夫妇经营的烟酒副食品店,两次共使用15张假百元美金购买15条软盒中华香烟。同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伙同林某再次使用10张假百元美金在该烟酒店内购买10条软盒中华香烟。2012年1月29日,经中国银行瑞安支行鉴定,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吴某店内使用的25张百元美金均系假外币,现已被中国银行瑞安支行收缴。另查明,25张百元美金折合人民币15624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还吴某人民币1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魏某的陈述,证人蔡某、许某、林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假币收缴凭证,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收条,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使用假币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