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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樊益丹与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益丹,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樊益丹,男,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西古城镇105团三小区1幢9号。被执行人: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西二巷696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樊益丹依据(2014)乌劳人仲裁字第370-2号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在上述仲裁裁决书生效前向我院就其与樊益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我院已于2014年5月22日依法立案审理。根据法律规定,(2014)乌劳人仲裁字第370-2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乌劳人仲裁字第37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姬 梅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