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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谷献娜与黄东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莫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集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古莫某,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文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古莫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庆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莫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文才、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莫某诉称:原告于2001年来厦门务工,在务工期间与来厦务工的被告相识后同居在一起。2004年非婚生儿子黄祥威出生,双方于2010年6月9月在原告户籍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未深入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能建立稳定的感情,被告婚后不能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经常无事生非,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2013年被告因交通肇事罪,被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因双方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两人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已经具备了离婚的法定条件。非婚生子黄祥威的抚养问题由被告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十几年,小孩已经十几岁,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欠很多债务,原告压力太大,原告才提出离婚,否则双方根本不会离婚。原、被告双方是有吵架,有时打过原告耳光,是因为太着急,有时是因原告向被告父亲告状才打原告,但过后也向原告道歉。经审理查明:原告古莫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2年自由恋爱几个月后同居在一起。2004年5月12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黄祥威,现就读于集美区乐安小学四年级。2010年6月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9月16日,被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被告被羁押前,原、被告共同经营一家茶叶店,一直共同生活,期间存在被告有时在双方吵架后打原告的情形。被告到泉州监狱服刑后,原告于2013年9月21日写信给被告,信中原告表示永远爱被告,原告也曾到泉州监狱探望被告5、6次,并寄钱给被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13)集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信件,本院的调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的庭审笔录相互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自由恋爱几个月后就同居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于2004年共同生育一个孩子,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双方婚前、婚后均有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主要理由是被告有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原告,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虽然被告当庭承认有时在夫妻吵架后因不理智打过原告,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况且在被告服刑间从原告写给被告的信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原告还是爱着被告,且原告在被告服刑期间曾多次到监狱探望被告,也表明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的。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考虑被告服刑时间不长,只要被告服完刑后,原、被告双方互让互谅,互敬互爱,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是能很好共同生活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古莫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芬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