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成火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火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142号罪犯成火旺,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穗番法刑初字第1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火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成火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从化监狱因罪犯成火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成火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成火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火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