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商催字第18号申请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签发的,汇票号码为1040005221585670,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5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山东奥泰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金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俊香审判员 李树光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籍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