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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王伟与于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于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王伟,男,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被告于文霞,女,1968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于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1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孙重光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