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宗香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宗香伶,居民。被执行人刘娟,居民。原告宗香伶诉被告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响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娟偿还原告宗香伶借款1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刘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信息,均无有价值的执行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暂作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金东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评议地点:响水法院执行局108室参加人:执行长林正广,执行员王忠、李洋记录人:书记员汪金东评议内容记录如下:李洋:原告宗香伶诉被告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响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娟偿还原告宗香伶借款1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刘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信息,均无有价值的执行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个人建议对该案作程序终结处理。王忠:同意上述意见。林正广:同意上述意见。合议庭一致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