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劲松与慕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劲松,慕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952号原告李劲松委托代理人薛仁宽被告慕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劲松与被告慕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被告暂时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美霞审 判 员 董 妍人民陪审员 王丽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