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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国新与王磊、马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新,王磊,马胜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朱国新,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赵红丽,女,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被告王磊,男,汉族,无业,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马胜利,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原告朱国新与被告王磊、马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瑞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新的委托代理人赵红丽、被告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完工后被告欠劳务费3000元,二被告打欠据一枚,此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推托不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王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在我与马胜利承包的工地做木工活,欠3000元属实。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据一枚,用以证明二被告欠劳务费3000元的事实。被告王磊质证无异议,认为是二被告书写。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二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工地做木工,欠劳务费3000元至今未付,并在2014年1月26日给原告打欠据一枚。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认为,双方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胜利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磊、马胜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国新劳务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瑞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 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