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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玉江、吕淑霞与洪连芳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江、吕淑霞,洪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江、吕淑霞。被执行人洪连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连芳在银行的存款6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