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明菊与陆成云、吕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菊,陆成云,吕自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91号原告陈明菊,委托代理人罗全斌,被告陆成云,被告吕自武,原告陈明菊诉被告陆成云、被告吕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东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菊及委托代理人罗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成云、被告吕自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明菊诉称,被告陆成云于2012年10月21日及2013年4月10日,因家里有急事需要,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我两次借款25000元,并约定我若需要,可以随时向我还款。谁知被告借款后,我多次索要,分两次仅还款9000元,余款至今催要未果。而被告吕自武系被告陆成云的丈夫,是共同家庭成员一起生活,也有还款义务。故诉请:一、判决被告陆成云、被告吕自武偿还原告陈明菊16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陆成云、被告吕自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明菊向本院提供《借条》2份。被告陆成云、被告吕自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原告陈明菊提供的以上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被告陆成云给原告陈明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明菊现金壹万元整。2013年4月10日,被告陆成云给原告陈明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明菊现金壹万伍仟元整。后被告陆成云于2013年2月5日向原告陈明菊还款5000元;2014年2月17日向原告陈明菊还款4000元。剩余款项因原告陈明菊向被告陆成云、被告吕自武索要未果,从而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陆成云、被告吕自武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陈明菊对与被告陆成云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提供了借条证实。本院对原告陈明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陆成云和被告吕自武系夫妻关系,被告陆成云和原告陈明菊的债务发生在被告陆成云和被告吕自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陆成云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吕自武与被告陆成云系夫妻关系,被告吕自武应对被告陆成云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陈明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陆成云、被告吕自武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陆成云、被告吕自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明菊款16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5日,按本金10000元计付;从2013年2月5日至2014年2月17日,按本金5000元计付;从2014年2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本金1000元计付;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陆成云、被告吕自武负担100元。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五堰支行;帐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审判员 姚东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恒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