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4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497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学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中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婚前有一女张某甲,1993年12月3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2011年年底被告的母亲去世后,2012年的正月,被告完全不认与原告的夫妻身份,立马就离开原告,从此不再与原告有任何往来联系。被告自从其母亲去世后,就外出打工,已经两年多没有回来了,今年原告父亲去世被告都没有回来。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搬来的东西都旧了、烂了,被告可以搬走。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对离婚没有异议,只是要求原告补偿其五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原、被告至今因感情不合已经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婚前有一女张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从被告母亲去世后,被告就私自外出打工,原、被告双方至今已经分居两年多,双方互不联系,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原告于2014年6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举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结婚证以及申请的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出庭作证证言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原、被告双方至今已分居两年以上,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部分,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也未举证证明,导致无法查清其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状况,故本案暂不作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无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不能以此作为另行结婚的依据。审判员 张兴中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