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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赤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李光荣、崔桂元等与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荣,崔桂元,奚常荣,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赤民初字第874号原告李光荣(诉讼代表人),农民。原告崔桂元(诉讼代表人),农民。原告奚常荣(诉讼代表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学功,男。被告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西赵各庄村村委会南500米。法定代表人吴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谦,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法定的代表人孙怀艮。委托代理人苏龙,男。委托代理人奚常华,男。原告李光荣、崔桂元、奚常荣与被告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荣、崔桂元、奚常荣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荣、崔桂元、奚常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汤 俊审判员 徐 广审判员 吴文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