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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民申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郑银鹏与李俊彬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银鹏,李俊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申字第000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银鹏,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俊彬,男,1957年4月22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郑银鹏与被申请人李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银鹏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银鹏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出售给申请人的煤存在质量问题,原判决对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置之不理,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致使本案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认为,郑银鹏提供的检测报告,系个人委托鉴定,且该鉴定报告无论程序还是形式和内容,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李俊彬亦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证实郑银鹏从李俊彬处所购买的煤存在质量问题。郑银鹏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银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超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