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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立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保祥与被申请人李全根、李新杰侵权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保祥,李全根,李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立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保祥,男,汉族,1953年8月7日出生,住临颍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全根,男,汉族,1953年7月2日出生,住临颍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新杰,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临颍县。再审申请人李保祥与被申请人李全根、李新杰侵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保祥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驳回李保祥起诉,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事实不符。即使承包合同没有显示承包荒地的具体位置和四至边界,李保祥作为该荒地实际占有人,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李保祥仍是合法权利人,二审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2、本案二审案由定性错误。李保祥在二审上诉时,诉求写着“排除妨害”,二审将本案定性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明显错误。综上,请求立案再审。李新杰称,李保祥再审申请所称不真实。诉争土地以前是李保祥承包,在1997年村里统一划宅基地时,已将该宗土地划给李新毫,并且已经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故请求驳回李保祥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从1989年4月18日临颍县固厢乡房管所出具的《固厢乡宅基荒片承包协议书》来看,本案诉争土地李保祥一次性交纳了5年共计150元的土地使用金。本案中,虽然李保祥主张自1993年4月18日之后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诉争土地,但是诉争土地在1993年4月18日协议到期后,土地管理部门未给李保祥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李保祥也未与临颍县固厢乡七里北村第三村民组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交纳使用金,故本案李保祥是否为诉争土地使用权人不明。因此,本案二审以不足以证明李保祥确系诉争土地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由,裁定驳回李保祥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李保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保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跃民审判员 林晓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