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唐山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城南中路证券营业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乾达商贸有限公司,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城南中路证券营业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170号原告唐山乾达商贸有限公司(原唐山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招待所。法定代表人董建东,董事长。被告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城南中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城南中路11号。负责人邱筠。被告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朱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城南中路证券营业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乾达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已破产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乾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乾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城南中路证券营业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已交案件受理费95010元,减半收取47505元,由原告唐山乾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谢 晋代理审判员 肖娟闻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