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苏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193号原告苏某,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