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典明与苏金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典明,苏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李典明,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苏金全,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李典明与苏金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苏金全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典明工程款68251.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924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生高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