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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执字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关忠席行政处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忠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民执字588号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住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关忠席,男,60岁,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关忠席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关忠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新行执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宝晶执 行 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韩九杨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