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历城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吉成与单吉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成,单吉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364号原告赵吉成,男,生于1963年2月26日,汉族,系山东省电视台工作人员,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蔡廷伦(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吉栋,男,生于1979年3月14日,汉族,系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老师,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冯莹莹(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吉成诉被告单吉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吉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吉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赵吉成负担。审 判 长  李峻岭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