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周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1073号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邓智波。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泽芳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