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桂元与黄浩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元,黄浩元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黄桂元,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郭来福,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浩元,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郭育宗,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元与被告黄浩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52元,撤诉减半收取1826元,由原告黄桂元负担。审判员 陈昌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