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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戚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戚晨,马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桐商初字第906号原告: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新、邵滢,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晨。被告:戚晨。被告:马丹。原告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戚晨、马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缪新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ZSEC2013-DYKJ-000的《供应链服务协议》,该协议确定,由原告向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供应手机整机及平板电脑等。根据前述协议的约定,原告与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在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间陆续签订了编号为ZSEC2013-P-DYKJ-001至ZSEC2013-P-DYKJ-026、ZSEC2013-P-DYKJ-028、ZSEC2013-P-DYKJ-029、ZSEC2013-P-DYKJ-030、ZSEC2013-P-DYKJ-033、ZSEC2013-P-DYKJ-034《销售合同》,进行了31次交易,交易总金额为85744712.68元。期间,原告已按约交付了所有货物,但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其仅支付了编号为:ZSEC2013-P-DYKJ-001至ZSEC2013-P-DYKJ-019《销售合同》对应的交易货款共计54206856.68元。嗣后,经原告再三催讨,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又以货物抵偿了部分货款5206109元(抵偿了编号为ZSEC2013-P-DYKJ-020《销售合同》对应的货款3573630.20元、ZSEC2013-P-DYKJ-021《销售合同》对应的货款2430000元中的部分货款1632478.8元)。截止目前为止,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0047174.20元未支付。在此,原告要求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先行支付原告编号为ZSEC2013-P-DYKJ-021至ZSEC2013-P-DYKJ-025《销售合同》相对应的货款8992696.20元,原告对其他货款另行处理。另外,被告戚晨、马丹曾于2013年10月24日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自愿为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悉数清偿为止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编号为ZSEC2013-P-DYKJ-021、ZSEC2013-P-DYKJ-022、ZSEC2013-P-DYKJ-023、ZSEC2013-P-DYKJ-024、ZSEC2013-P-DYKJ-025《销售合同》相对应的剩余货款8992696.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997696.20元。2、判令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992696.20元的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戚晨、马丹对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核实,2013年11月8日,桐庐县公安局已就原告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报称的杭州明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戚晨涉嫌合同诈骗进行立案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新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邵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