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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泊头市某公司、张某、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长河,高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泊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占华,经理。诉讼代表人周国菊��女,1956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该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泊头市交河镇西关村103号。被告人张长河,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文盲,群众,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泊头市交河镇西关村87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高金安,又名高六,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泊头市胜利北街上河城63号楼2单元1303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4月3日被上网追逃,同年5月24日投案自首,5月25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检刑诉字(2014)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长河、高金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周国菊及被告人张长河、高金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长河在经营被告单位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为谋取利益,2010年3月22日经被告人高金安介绍接受本溪合金熔炼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涉案税额112287.21元。上述发票全部在税务部门抵扣,案发后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国税局出具的发票明细、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转账记录、电子缴税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长河、高金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张长河、高金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长河实际经营被告单位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高金安是公司代账会计,因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少,2010年3月22日张长河指使高金安通过他人联系,接受本溪合金熔炼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涉案税额112287.21元。上述发票全部在税务部门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将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同时税务机关对被告单位进行罚没,并上缴国库。高金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司法机关对二被告人进行了审前调查,泊头市司法局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张长河的供述材料证实,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其儿子张占华,实际由其负责经营,因为公司用的铁是公司的代帐会计高金安介绍来的,量大没有税票,高金安说税票的事他想法,其就同意了,是辽宁本溪公司的一共7张票,都在税务机关抵扣了。2、被告人高金安供述材料证实,其在张长河经营的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任代账会计,2010年3月份公司少七、八十万元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张长河让其给想办法,曹张以前说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联系曹张让他给开了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告诉张长河这个事他同意了,不知道谁送的票。发票是本溪合金熔炼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并证实其是投案自首。3、证人张某的证言材料证实,张长河是其父亲,2010年3月底的一天,一个人来找张长河说是高会计让送发��来,其与张长河联系后让那人放下票给了他5万元钱,那人放下七张发票就走了,过了两天高会计就拿走下账了。其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4、王伟的供证材料证实,其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设了本溪合金熔炼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公司,没做过正常的业务,一般都是直接给开票费,有时也打过虚假货款,给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开过发票。5、涉案的七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6、泊头市国税局交河分局出具的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票明细证实,涉案七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抵扣。7、泊头市经侦大队出具的补缴税款说明、电子缴税凭证一份证实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抵扣税款。8、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9、资金帐户往来结果清单证实被告单位与本溪合金熔炼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资金往来明细。10、户籍证明两份证实张���河、高金安的基本情况。1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一份证实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公司被泊头市国家税务局罚没伍万元,该款已上缴国库。本院认为,在被告单位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溪合金熔炼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张长河通过高金安接受了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税额达112287.21元,并全部在泊头市国税局进行抵扣,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将全部抵扣税款补缴,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张长河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金安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对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对张长河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对高金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泊头市长河铸业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处罚金伍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长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金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伍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夏���强审 判 员 房 晓 宇人民陪审员 张 秀 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