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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立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彭成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成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立行初字第16号起诉人彭成立,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陆河县。本院收到起诉人彭成立起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以下简称被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称,根据(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被起诉人应在2013年7月24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起诉人于2012年3月29日提交的《合同欺诈控告书》所申请的事项作出处理。而被起诉人却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穗工商越信群字[2013]208号《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造成两份内容矛盾的告知单同时存在、同时有效。被起诉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政,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起诉人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穗工商越信群字[2013]208号《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作出的穗工商越信群字[2013]208号《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彭成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汤佩芳审判员  古志华审判员  凌晓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钰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