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赖宫与被王毅芳、邱梁、余瑞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赖宫,男,194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王毅芳,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邱梁,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余瑞娥,女,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赖宫与被执行人王毅芳、邱梁、余瑞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三民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毅芳、邱梁、余瑞娥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41600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毅芳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邱梁由于需要抚养患白血病女儿,本院依法解除了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被执行人余瑞娥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但尚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阙翔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