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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张菊陵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菊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589号罪犯张菊陵,女,1946年4月4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汉族,文盲。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1)瑶刑初字第00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菊陵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菊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菊陵自入监改造以来,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菊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菊陵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