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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邱爱华诉余兴群身体权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邱爱华诉余兴群身体权纠纷案指 定 管 辖 的 通 知(2014)广民管字第11号利州区人民法院、朝天区人民法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邱爱华诉被告余兴群身体权纠纷案指定管辖的报告》,请求批准将案件指定辖区其他法院审理。经本院研究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鉴于原告与其母李晓萍受伤均与余兴群有关,原告之母李晓萍已作为自诉人对余兴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且该案本院已经指定朝天区人民法院审理,为使案件的顺利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经研究决定,本案指定由朝天区人民法院审理。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