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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刘富东诉刘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东,刘朝贵,刘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刘富东,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被告刘朝贵,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被告刘廷飞,男,汉族,1991年8月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址同上,系刘朝贵之子。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富东诉被告刘朝贵、刘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德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