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管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诉被告王东粉、河南禄铭博服饰有限公司、郭军霞、周现军、韦新玉、郑州市湘扬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王东粉,河南禄铭博服饰有限公司,郭军霞,周现军,韦新玉,郑州市湘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张涛,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东粉,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禄铭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西流湖街道西岗村第十村民组大庄。法定代表人王东粉,经理。被告郭军霞,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周现军,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韦新玉,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湘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铁炉村第一村民组。法定代表人郭军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王东粉、河南禄铭博服饰有限公司、郭军霞、周现军、韦新玉、郑州市湘扬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东粉、河南禄铭博服饰有限公司、郭军霞、周现军、韦新玉、郑州市湘扬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吴淼名下的房屋两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东粉、河南禄铭博服饰有限公司、郭军霞、周现军、韦新玉、郑州市湘扬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淼名下的房屋两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吴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桂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