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张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蒋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仪刑初字第28号自诉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1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19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3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已达成离婚协议,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自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高全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