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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叠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桂林市北区教师公寓业主委员会与杨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北区教师公寓业主委员会,杨东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叠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桂林市北区教师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环城北一路37号。负责人林元保,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世桂,副主任。委托地代理人王香青,副主任。被告杨东升,山东济南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北区教师公寓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杨东升拖欠物业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为了小区的和谐,自行解决双方的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北区教师公寓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北区教师公寓业主委员会负担,另25元本院退回原告桂林市北区教师公寓业主委员会。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晓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