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二初字第035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殷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殷友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3543-2号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殷友良,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6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334元,保全费2976元,共计7310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淳人民陪审员 殷宪民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