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苏代砺与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代砺,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苏代砺,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许新新、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祥远路玉源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15612362-1。法定代表人陈茂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凤安、傅文疆,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代砺与被告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代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代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