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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与东至县欣欣水泥预制品厂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东至县欣欣水泥预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叶安明被执行人:东至县欣欣水泥预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东至县欣欣水泥预制品厂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东国土罚决字(2014)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4.1平方米配电房,48.6平方米的管理房,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人民币2.6267万元。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东国土罚决字(2014)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于2014年6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未届满3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东流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结果相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罚决字(2014)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文生审 判 员  陈富贵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段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