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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赵宗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李士香,田勇,傅树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负责人潘红梅,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冉忠明、龙京,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香,女,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田勇,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傅树生,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被告李士香、田勇、傅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 虎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人民陪审员  刘云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钊 杰